江南体育官方网站ios/手机app、篷布厂家,批发价格,量大从优!

您的位置:首页 >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日期:2023-11-27    来源: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膜污染,推进农膜科学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膜。

  第三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运作、公众广泛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废旧农膜的污染防治,实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扶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农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膜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指导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六)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农膜使用者捡拾废旧农膜,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提供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推广覆盖使用时间等指标符合本省农业生产实际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推进农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逐步减少农膜用量。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农膜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膜,推广废旧农膜机械回收技术。

  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第十条农膜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农膜行业规范和有关标准,在农膜产品上标注有效期和可辨识的企业标识。建立规范的农膜产品生产、出厂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农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膜使用者。建立规范的农膜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农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注的有效期使用农膜。使用农膜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农膜使用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农膜使用者应当在农膜有效期到期前捡拾废旧农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

  第十二条鼓励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研究开发废旧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量,防止对环境能够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申请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与县级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机构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企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做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未建立规范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农膜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未建立规范使用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未建立规范回收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膜使用者为个人,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处以所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职人员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一定要标注明确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决定

  “青春向党 永远跟党走”甘肃省博士宣讲团党史专题宣讲示范活动在甘肃中医药大学举办

  甘肃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省委书记尹弘主持 传达学习习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 研究部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依法治省等工作

  任振鹤在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抓住机遇乘势而上 勇于担当敢为先锋 加快打造经济新区产业新区制造新区创新新区

  尹弘在2020年度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讲评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充分的发挥干部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作用 为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06002 ICP备案:陇ICP备17001500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甘B2-2006000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甘)字第079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甘B2__20120010

  主办: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团: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2019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ios/手机app 版权所有
备案号:蜀ICP备18031329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