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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27    来源: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和《全市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到2021年,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县级收贮中心、涉农乡镇回收站全覆盖,农膜使用相对集中的园区和村居回收点全覆盖,构建体系完备的回收网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测评价良好以上等级率70%以上,回收棚膜2230吨、地膜1047吨、农药包装废弃物121.3吨(各乡镇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到2022年,废旧农膜回收率90%以上,当年处置率8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60%以上,当年处置率80%以上,回收监测评价良好以上等级率75%以上;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90%以上,当年处置率80%以上,回收监测评价良好以上等级率90%以上。

  (一)健全回收网络体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逐步优化回收网点布局,合理设置固定的收贮中心和回收站点,健全完善县收贮中心、乡镇(街道)回收站和村居回收点“三级”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模式上,县收贮中心、乡镇回收站可实行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一体化建设,但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必须分开堆放,且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中心、乡镇回收站不得建在垃圾中转站、废品收购站等处。废旧农膜回收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要求,主要依托废品收购站、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建点,实现农膜使用相对集中的村居、园区全覆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原则上按照“谁销售谁使用谁回收”的要求,主要依托农药经营门店建点,建立详细农药购销台账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县级收贮中心、乡镇回收站建设要达到“六有”标准,即:有充足防渗漏硬化场所、有封闭围墙(栏)、有统一标识牌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配套回收设备(磅秤、压缩机械、消防装备等)、有回收处置台账。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县级收贮中心建设和资金筹措的主体单位,各乡镇(街道)作为乡镇回收站、村居回收点建设和资金筹措的主体单位。合乎条件的回收点可以兼建乡镇回收站。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或有资质的公司参与各级回收网点建设,鼓励辖区内合法固废处置公司参与回收处置一体化运行。到2021年,县级收贮中心一体化建设率达100%,乡镇回收站一体化建设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生态环境局、县资规局、县城管局、县供销总社〕

  (二)加强回收运行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村居回收、乡镇归集、县转运处置”的运行模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各级回收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提高回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在推动农膜、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充分履行回收义务的基础上,能采用以旧换新、价格补贴、现金回收等形式有偿回收,推进回收工作开展,力争做到应收尽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补贴可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在不高于市定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有偿回收补贴标准。建立“月收月转、月结月清”制度,村居回收点要按月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送给乡镇回收站,县级收贮中心要按月进行集中转运收贮,及时结算回收费用。收贮中心和回收站点暂贮的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分类归集、整齐堆放,严格落实“两不三防”安全措施,即:不得露天存放、不得靠近水源热源,防火、防扬散、防渗漏,避免发生火灾和二次污染。转运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时应采取密封运输,杜绝丢弃、抛撒,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各级回收网点要保持正常开放,常态运行,并按照统一标准在回收、转运、贮存、处置等环节建立台账,台账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供销总社〕

  (三)强化科学分类处置。对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乡镇、村回收站点可根据市场行情报价行情回收,销售给相关公司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回收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营收归其所有;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低价值废旧农膜,由乡镇回收站负责收集并按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危险废物豁免条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豁免要求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实施主体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按照市场行情报价与处置公司进行结算。〔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城管局、县供销总社〕

  (四)加大行业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加大地膜产品贯标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不达标地膜进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6号令),提高检查、巡查频次和覆盖面,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依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或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严格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县市监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供销总社〕

  (五)加强“三新”示范推广。加强农膜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模式示范推广工作,减少农膜和农药使用量,提高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大力开展“一膜两用”、“一膜多用”、茬口优化等农膜减量应用技术和废旧农膜机械化回收技术示范推广,积极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强化耐候等新型农膜应用试验示范。全县每年建设各类示范点3个以上。大力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农药使用量,推广使用大包装农药,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十四五”期间,全县每年减少农药用量0.5%以上。加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力度,统筹整合供销系统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鼓励和支持吸纳有实力、社会责任心强的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在全县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供、限量使用”的农药集中采购统一配供试点工作,并探索建立农药统一配供与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一体化运行模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总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

  (一)明确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厘清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压实部门责任,建立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农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膜使用、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并且开展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清理整治,定期开展农膜残留监测;查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不履行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推动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供销部门负责开展农药统一配供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药统一配供与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一体化运行模式,督促推进系统内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供销总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的利用电视台、广播、微信群、宣传横幅、LED滚动电子屏、明白纸、流动宣传车等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方式,多形式、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及广大农民对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规范使用合格农膜、科学用药,积极主动参与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企业在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全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供销总社〕

  (三)加强政策扶持,保障回收处置经费。要加大对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公共空间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涉农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切实保障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所需费用。保证回收处置工作正常开展和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财政项目资金申请相挂钩机制,引导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开展回收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把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内容,层层传导压力,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月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1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并且开展实地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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