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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玉垒吉祥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日期:2023-10-02    来源: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玉垒吉祥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单,反映当事人网站的页面中存在违法宣传的行为。2019年12月3日,我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由该公司对上述网站的宣传情况做签字确认。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中介绍企业的“五大优势”中对工厂生产实力宣传“10年专注天津彩条布厂,塑料制品厂生产规模属于行业第二!”、“国内单膜彩条布包装行业设施配套最大的生产商!”、“每年生产20000吨彩条布”,对品质优势宣传“通过天津篷布厂认证”、“拥有世界最先进的日本OKUMA-BYJC立式加工中心与检测彩条布设备”,对产品的优点宣传“每年销售15万3平米,全国彩条布厂家销售亚军!”2019年12月9日,对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2020年1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询问调查,2020年1月3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在其网站中介绍企业的“五大优势”中对工厂生产实力宣传“10年专注天津彩条布厂,塑料制品厂生产规模属于行业第二!”、“国内单膜彩条布包装行业设施配套最大的生产商!”、“每年生产20000吨彩条布”,对品质优势宣传“通过天津篷布厂认证”、“拥有世界最先进的日本OKUMA-BYJC立式加工中心与检测彩条布设备”,对产品的优点宣传“每年销售15万3平米,全国彩条布厂家销售亚军!”通过上述宣传虚构其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公司实力,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2019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的网页进行全方位检查,网站已不能打开,已经关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玉垒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孙佳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网站网页截图;3.2019年12月3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孙佳惠的询问笔录;5.2019年12月11日当事人网站截图。

  2020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钟罚告〔2020〕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还可以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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