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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管理
日期:2023-12-01    来源: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明清时期,制定一些乡规民约进行水利管理。民国37年,《湖南省志稿生计志》称当时水利管理“政府空言号召,历年无功”,“原有塘坝渠堰等被破坏或失修者不可胜数”。

  50年代后期,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小Ⅰ型以上水库成立管理所,配备专人管理,灌溉工程开始建立灌区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制度。但存在“重兴建轻管理,重枢纽轻配套,重工程轻效益”的倾向。“”期间,水利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被下放,水利管理工作一度停滞。70年代,开始建立健全各级水利管理机构。1981年,根据全国水利管理会议“把水利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管理上来”的精神,按照省水电厅的部署,对万亩以上的堤垸、1000千瓦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大中型水库、水轮泵站、5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等水电工程进行“三查三定”,对全部水利工程做好“定权发证”工作。

  1985年,水电部召开全国水利工程管理处 (局)长座谈会,制定“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1986年7月,全市水利管理工作会议在汨罗县召开,重新认识水利工作的重要性,把工作重心转到管理上来。进一步整顿和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加强经营管理,改革水费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认真搞好依法治水工作。“七五”期间,水利管理工作实现转轨变型,讲究效益,全面服务。

  封建王朝及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农田水利工程亦为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农田水利工程的权属几经变化;始为农民私有,农业合作化后,分别属农业社、人民公社所有,大型工程则属国有。1981年,根据湖南省水电厅颁发的《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养护范围划定标准的意见》,推行湘乡县对水利工程“定权发证”经验,对各类水利工程营业范围进行定权发证,市成立“三查三定”和“定权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1名副县长担任组长,投入该项工作的人员有1630人, 其中市、县组织117人,区、社、水管站1513人。1981~1982年,市“定权发证”办公室派人到临湘县龙源水库和湘阴县赛美水库试点。至1983 年5月,境内共完成“查定”工程1738处,搞好“定权发证”工程1620处。尚未进行“定权发证”和“三查三定”工作的有407处。80年代后期,市水电局在岳阳县新墙区设立灌溉试验站,进行农作物灌溉试验,重点研究农田灌溉和灌溉用水的管理,成为全市的一个永久性灌溉试验科研基地。

  民国20年,湖南省建设厅颁发《整顿堤工办法》,强调各地堤塍务须合修,堤塍要切实捶筑碾压,涵闸必须加固,沟渠必须勤加疏浚,抢险不得推诿。21年8月,湖南省政府制定《湖南省保障垸堤规则》,规定堤顶超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堤面宽4~8米;堤上不准建筑房屋猪圈,不准种菜、种杂粮、植树、葬坟;不准采伐防护林;挖土要留禁脚;进出水管不得安瓦管等。此后,湖区各县都颁布过有关管理文件,但大多有章不循,堤防标准低,毁坏严重,抗洪能力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湖区堤身低矮、残破的情况,除堵支并垸、缩短堤线外,采取以加固堤防为重点的多种管理措施。50~60年代,各县根据《湖南省滨湖各县人民护堤公约》、《湖南省洞庭湖堤防涵闸工程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多次颁发堤垸管理有关文件,各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依据当地实际,通过其代表会或区、乡行政机关制定一些乡规民约及有关修堤、防汛、财务、器材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防洪大堤中遗留下来的暗、坟墓、树蔸、窑洞、战壕、沙石、砖瓦堆及蚁穴、兽洞,湖区各县组织成立专业班子,查治堤防隐患。1982年《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履带式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不是正式公路的堤顶通行”。境内湖区防洪大堤普遍设置路卡,以保护大堤不受损坏。为维护大堤安全,湖区堤垸栽植防浪林带,以御风浪毁堤。至80年代初,全市共植防浪林 5.471万亩,其中湘阴县3.491万亩、汨罗县190亩、岳阳县720亩、临湘县4620亩、华容县3930亩、屈原农场2850亩、君山农场 3450亩、钱粮湖农场3100亩、黄盖湖农场400亩、建新农场540亩。对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建立责任制进行“五查、四定”(“五查、四定”即查水利投资的使用、查工程安全、查工程效益、查综合利用、查管理现在的状况,定任务、定措施、定计划、定体制),对万亩以上的堤垸、1000千瓦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大中型水库、水轮泵站、500千瓦以上小水电站进行“三查三定”,对骨干小水电站进行“一查五定”(“一查五定”即查经济效果,定安全指标、定生产任务、定消耗定额、定规章制度、定人员机构)。

  封建时代,农村用水管理权多由族长、豪绅担任的塘首、堰首把持。灌溉一般由远到近按顺序轮流进行,多存在着以邻为壑,互不调剂,串灌漫灌,用水不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塘坝用水仍由土地所有者掌握。1953年农村成立互助组后,由互助组选举有经验的老农担任放水员,推行一把锄头放水;多组受益的水利工程经过相互协商,选举办事公道、工作负责的放水员,并订有用水公约,按受益田亩分摊管水报酬。1954年,农村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创立合作用水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乡农会主席和水利委员担任正副主任,吸收联组看水员和积极分子担任委员,实行合作用水制度,灌区内所有水利工程统一管理,合理调剂,实行一把锄头放水。

  1956年后,推行简易计划用水,一般采取轮灌制度,主要灌区实行先远后近、先高后低、先难后易、先干后湿、先胎禾后扁草、先冲?后垅田的灌溉原则,分线、分社队进行轮流灌溉。按亩收取基本水费。平江县每年每亩收费0.8~1.2元,临湘县每年每亩收费0.5~1元。

  70年代中期,岳阳县筻口区龙湾公社楠木水库创造“集中水权、分级管理、按田配水、按方收费”的用水管理办法,灌区用水秩序良好,节约用水蔚然成风,该办法在全省得到推广。70年代末,全市推广涟源县白马水库灌区“统一领导,集中水权,流量、维修包段,按亩配水,基本水费加按方收费”的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后,灌溉用水利用率提高,水费收入逐年增多。

  80年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部分地方用水一度出现混乱现象,水利纠纷增多,乱卡口、乱扒口、乱放水现象时有发生。1981年7月,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水利管理的通知》,岳阳市对中型水库及小Ⅰ型水库实行“五统五定”或“六统六定”(“六统六定”即库、塘、坝、机统一管理,水权统一集中、水量统一分配,水源统一调剂,水费统一交纳,抗旱统一指挥;定管理人员、定放水渠段、定保灌面积、定水量消耗、定工程完好、定奖惩办法),对于小型水库和骨干塘坝,由乡镇水电管理站统一管理,实行管水承包, 按亩收费的承包责任制;山塘堰坝实行谁受益谁管理,一般由村、组制定用水制度,推选管水人员实行管水承包,一包到底。

  岳阳市防汛物资仓库是中央防汛物资储备定点仓库之一,1995年1月动工兴建,1996年3月竣工,建筑面积1470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800平方米,总造价237.8万元。为了防汛需要,先后兴建 1座防汛沙卵石码头和1座仓库专用码头,配备防汛自卸船2艘、小车1辆。并储备了橡皮船、操舟机、编织袋、彩条布、救生圈等价值760万元的防汛物资,拥有固定资产近千万元,属经济独立核算、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防汛物资仓库由岳阳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代管,主要担负洞庭湖区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至1999 年,共储备调运抗洪抢险沙卵石210万吨、彩条布1116万平方米、编织袋2394万条、土工布3万平方米、救生船800条、救生衣6.72万件、救生圈 4000个。对防汛后回收的橡皮船、救生衣、救生圈、顶帐篷,该仓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洗涤、整理、重新打包和分类存放。

  1993年8月,市建委、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岳阳支行、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等颁发《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是国内地(市)级政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门颁发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9月,在怀化召开的长江流域片10省、市水利工程质监工作会上,得到水利部建设管理司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领导及与会代表的肯定,11月,各县(市)、区、场成立相应的质监分站(组),1996年3月,市质监站更名后,各县(市)、区、场质监机构成立10个质监分站。至1999年3月,全市质监机构有 14个分站和2个常设项目站,质监成员68人,质监网络覆盖全市。

  1986年前,市水利局水利科、机电科分别承担水利、机电纠纷的调解和水事案件的处理。随国家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体系的建立,加之大批水利工程的建成,水事纠纷和人为破坏水利设施案件增多,水利局业务主管科室无力承担水事行政执法工作。1986年4月,成立湖南省岳阳洪道管理站,主要负责城陵矶河道管理任务。1987年,各县、区、场亦建立河道管理站,加强对全市273条大小河流的管理。

  1987年12月,境内制定发布《岳阳市洪道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1990年,成立市水电局水政水资源科,主要任务是宣传水事法律、法规;调处水事纠纷和查处水事案件;每年利用“国家水周”和“世界水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继后,国家又出台《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至 1999年,全市共制订《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办法》、《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防洪保安资金征集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年审制度》、《河道及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34个文件,并在全省地级市率先开征水资源费。

  至1999年,全市水政执法队伍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892起,调处水事纠纷1346起,清除河障6794处,共移动土石方368万立方米,拆除违章建房120平方米,清除阻水芦苇546万平方米,共耗用经费236万元,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堤垸62个。集中力量打击处理汨罗江非法淘金案,同时处理一批遗留多年的边界水事纠纷。在加强水行政执法的同时,水政部门按照国家水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规费收缴,每年征收各种规费2000多万元,其中征收防洪保安基金500多万元,堤防费1100多万元,河道采沙、取土管理费160多万元,岳阳、临湘2县(市)征收水土保持规费80万元、水资源费50多万元。全方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境内登记取水户 704户,取水点786个,其中地表水410个,地下水294个,占应登户的95%;审批年取水总量25.3亿立方米,其中水力发电取水18.4亿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5.5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5.26亿立方米、地下水0.25亿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1.39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01亿立方米,地下水0.38亿立方米)。

  60年代初,水利工程开展综合经营时称“综合利用”或“多种经营”,主要是在工程管理和灌溉管理工作以外,利用工程单位的水面、土地及设施养鱼、种植和副业加工,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较好的效益。 1973年,全国水利管理会议布置开展水利工程大检查,综合经营作为查定的内容之一。至80年代初,市、县分别对中型水库、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下达8 项技术经济指标,把开展综合经营、增加经济收入、实现管理费自给和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列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1981年,境内水利管理单位综合经营总收入 251.56万元。1982年,境内国家管理的工程单位综合经营中渔业和林业经营状况分别达到:应绿化(宜林)面积67958亩,已绿化43551亩;应绿化长度303.7公里,已绿化长度219.8公里;应利用(宜渔)水面23488亩,已利用水面23415亩。1981年渔业总产20.5万公斤,其中水库6.735万公斤,堤垸13.855万公斤。

  1985年5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综合经营由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从单一经营转为多种经营,从自我经营转为纵向横向联合经营,开拓经营项目。境内1206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有1131个,综合经营总收入2742.82万元,纯利601.7万元。

  1987~1998年,市政府颁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若干规定》、《关于全力发展水利经济的决定》,促进全市水利综合经营工作走向正规和向纵深发展。经营项目发展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渔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加工业和城镇供水、发电、旅游等。1999年,参加水利综合经营单位226个、7132人,拥有经营固定资产67048万元;投资4328万元,其中拨款30万元,贷款1038万元,自筹3260万元,总收入56565万元,总利润5174万元,鲜鱼产量 3093吨。

  据旧志记载,大型塘、陂、堰坝一般留有公田,以其收益作为管理和养护的开支,并按亩收水费或水谷。清代堤费苛重,亩均少则六七百文,多至一串三四百文不等,佃主有馨一岁所入不足以偿堤费者。民国时期堤费按堤工亩负担。每堤工亩(上等田2.5亩、中等田3~3.5亩、下等田4~5亩为一堤工亩)负担白米1.5~2斗。民国25年,堤费负担一般为东二佃一,东六佃四,东佃各半和东七佃三等情况不一。不过,堤费“用于修堤、防汛、排水及防险工程者不到一半,大部分被堤务人员装入私囊。堤务局与地方政权互相勾结,任意强迫出费,超过正常负担,有钱有势的地主反而负担堤费甚轻,甚至不出”。35年,华容县集成大垸每堤工亩摊米4斗3升;37年,该县堤费每堤工亩交纳堤费更多,永福垸4斗5升,均和南垸9斗,紫南合、方城垸2斗,龙恩垸7斗7升,一姓垸3斗6升,六合垸5斗1升,公乐垸1斗7升。37年,禹磐垸收堤费谷,全部被垸绅鲸吞,存长沙米厂做股份生意,至1952年才由华容县人民法院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丘区塘坝灌溉仍用民间协商制定的公约收费;堤费则实行按亩计征或按亩、劳各半的办法,一般每亩征米4~5公斤,或人均负担10个水利工。1953年,华容县政府规定,自筹水利事业费,每亩不允许超出大米1公斤,受堤垸保护的市集商民有修堤义务,可出钱抵工。

  1956年,湖南省人委会公布《湖南省洞庭湖区堤防涵闸工程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湖区堤垸收费开始正规化。湘阴县颁布《堤垸修防经营负担方法》,按“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粮食产量,每50公斤收堤费稻谷3.5公斤折款(稻谷价按每50公斤5.5元计算),各堤垸实际按每50公斤稻谷收费0.17~0.23元不等。

  60年代中期,堤费改按受益田亩收取,每亩每年 1元左右;水库自流灌溉实行按亩收取基本水费,一般每年每亩1~1.2元。中型水库开始实行按方计量收费,机电排灌工程水费分基本水费和计时水费。基本水费不论当年抽水时间长短,均按既定标准收费;计时水费根据当年抽水时间和用水情况征收。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各县水费标准不一,且未全方面实行,水费征收和使用问题颇多。1965年,平江县14座小Ⅰ型水库,只有7座征收了水费。1973年,汨罗县5小Ⅰ型水库应收水费1.21万元,实际只收 3850元,占应收水费的33%。

  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部分水库灌区实行基本水费(按亩收费)加按方收费的水费办法,即每年由灌区代表会确定基本水量收取基本水费,再按用水时的实际方量制定每立方米用水单价计量收费;提灌工程一般按计时收费或基本水费加计时收费。

  198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7~1989年,各县相继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细则》。1990年,全市共收水费1564.4万元,其中纯收入168 万元;共收电费468.5万元,其中纯收入89.8万元。90年代水费和电费征收困难较大,特别是1996年、1998年、1999年因洪灾影响,水费、电费收入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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