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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22    来源: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搞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从而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搞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是改变现行流通体制,保障适时有效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级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省供销社、农业厅对省内需求总量要提早预测,结合各地、市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和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局、轻工局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的真实的情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的分品种计划建议;省计委要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争取国家支持、合理的安排进口的原则,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和进口计划。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定计划,由省计委委托省级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鉴于我省优质化肥缺口较大,省内又无大化肥厂,为实现供需总量平衡,省计委、石化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的指导,协调解决好化肥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原料、煤、电、油、气供应等问题,促使生产企业开足马力,增加产量。同时,要加大对化肥生产企业改造的力度,努力提高省产优质化肥的自给能力;要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地方外汇,适当增加进口化肥;还要结合我省的土壤性状和农作物对化学元素的需求,逐步相应增加磷肥、钾肥、复合肥的比重。

  由省调控的化肥总量,应占全省化肥资源总量的80%以上。省计委直接调控的化肥为:中央调拨的化肥,陕西省化肥厂、兴平化肥厂、陕西复肥厂生产的尿素、销酸铵、磷酸二铵和宝鸡氮肥厂等改产后生产的尿素,以及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

  根据农资商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和我省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建立主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储备的化肥总量为10万标准吨,分品种的数量是:尿素6万吨,磷酸二铵3万吨,复合肥1万吨。储备商品所需贷款,请农业银行省分行按优惠利率给予专项安排,省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给予贴息。储备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储单位省农资总公司自行消化。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省、地、县三级批发,基层供销社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地产农用硝铵,由省农资总公司、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经营;其它优质化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经营;地产小化肥,由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依照省计委确定的计划负责安排运输流向,由工厂直供到县。改革化肥流通体制的具体办法是:取消咸阳、渭南、宝鸡、铜川、商洛五个地区(市)农资公司批发环节,由省农资总公司一级批发直供到县;另将延安地区的南五县(黄陵、黄龙、洛川、富县、宜川)也划为省农资总公司直供县。对汉中、安康、榆林、延安(剔除南五县)四个地区农资公司,实行省、地农资公司联合一级批发并由地区农资公司代办供应到县的办法。县级农资公司实行批零兼营。

  对被取消批发环节的地、市农资公司可视同县级农资公司,由当地政府协调,划给一定供应范围,开展批零兼营业务。对于由省农资总公司委托代办化肥交货等业务的榆林、延安、安康、汉中四个地区农资公司,由省农资总公司按代办的数量付给代办费。地、市一级批发环节取消后,所有地、市农资公司都要积极开展小化肥经营和开拓其它业务,也可以到省外组织化肥资源,但一定得执行当地的统一零售价格。

  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县农资公司和基层社联营效果好的,继续实行联营;第二种是县农资公司委托基层社代销;第三种是对那些基层社力量较弱的地区,县农资企业能直接到村或乡设零售点,或在用肥旺季送肥下乡,直接零售。对边远山区的个人代销点经整顿合格的,能委托其代销,发给许可证。具体采用哪种模式,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军队系统需用和化肥、农业专项使用的化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杆氨化、水产等用肥)和烟草种植等所需化肥,由省农资公司按批发价直供,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农垦系统所需地产小化肥可与化肥厂直接订货,享受出厂价,但必须纳入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统一衔接的计划内;所需省产优质化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直供,价格按照对县公司实行的批发价执行。上述这些地产化肥,农垦总公司只能对各国营农场实行适当收费的有偿服务,严禁向社会销售。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作用。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以由县农资公司依照批发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自销份额中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省内生产的优质化肥,工厂自销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小化肥的自销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5%以内。各生产企业都要按规定比例严控自销数量,违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自销的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

  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基层供销社在推进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化肥等农资商品经营单位做认真检查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即注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个人经营。同时实行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有权经营化肥等农资商品的单位凭《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经营,两者缺一不可。过去核发的《专营证》、《委托证》、《有偿转让证》全部作废,由省农资协调办公室重新印制《农资商品经营许可证》、《农资商品委托代销证》、《农资商品有偿技术服务证》,经县级以上供销社严格审核,并由省农资协调办公室复审后发给。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严格监审。省内所有化肥公司制作的化肥,出厂价格均由省物价局管理。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按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幅度,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的经营差率控制。化肥的综合差率,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10%执行。综合差率按“上小下大、让利基层”的原则划分为:优质化肥,省4%、县6%;小化肥,县级10%。化肥的零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按加权平均进货价加规定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

  根据我省优质化肥资源短缺、省外进货渠道和价格不稳定、省内各地公路运距差别较大的真实的情况,省对优质化肥中的国产尿素实行省定统一综合零售价格,将全省划为三个片、实行分片定价。其余优质化肥(含进口化肥)及地产小化肥,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的综合零售价格。

  各经营单位一定要按照统一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核定价格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省、县都要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货成本价与实际进价的价差为盈余时,盈余部分专户储存;发生亏损时,用风险基金专项补贴。风险基金分别由省农资总公司和县农资公司管理,单独记帐,在同级物价部门监督下滚动使用。

  建立价格监控点。省上在每个地、市各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县,作为省级化肥价格监控点。各监控点要按月向省物价主管部门报送化肥市场行情报价行情表。各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价格监控点,经常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化肥行情。

  国家安排给我省的进口化肥配额,由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银行要及时足额地提供进口化肥所需的保证金及贷款。我省的进口化肥代理机构暂定省化工进出口公司。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要与省农资总公司密切配合,提高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商直接进货,就近港口卸货。进口代理手续费参照国家计委核定的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我省进口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的品种,由省农资总公司商农业部门提出,委托省进出口公司代理。要加强对农膜原料价格的管理。农药和农膜的出厂价和零售价,按现行的作价办法核定。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格外的重视,亲自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要追究那一级领导的责任。省上建立农资协调会议制度,由省计划部门牵头,省财政、物价、供销、石化、农业、对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轻工部门和省农资总公司、省化肥工业供销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协调解决生产、调拨、供应、储备中的问题。具体日常事务由省农资协调办公室负责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行动起来,密切协作,妥善安排,深入扎实地做好工作,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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