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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从事农业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3-12-02    来源: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手机app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税率由11%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对生产销售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对纳税人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公司可以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不是用来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企业从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对不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单位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89〕第91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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